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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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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8-24】

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促进全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根据《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编制《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一、湖北金融业“十二五”发展回顾

  “十二五”期间,面对后金融危机时期错综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湖北省金融业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呈现总量不断增加、结构明显优化、效益显著提升的良好局面,金融成为对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主导产业,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和“五个湖北”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金融总量快速增加。2015年,全省金融业实现增加值1650亿元,是2010年的2.94倍。2015年末,全省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到5.5万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41346亿元,贷款余额29515亿元,分别是2010年的1.9倍和2.01倍,基本实现了翻番,超额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全省共有境内上市公司87家,比2010年新增14家,总市值达到11092.03亿元,较2010年增长116%,境外上市公司18家,全省证券化率为37.5%;“新三板”挂牌企业203家,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802家、托管企业1635家;全省保险业完成原保险保费收入958亿元,是2010年的1.91倍,保险深度3.24%,保险密度1638元/人。

  (二)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完善。成功组建湖北银行,发起设立长江财产保险公司,组建武汉金融控股集团,设立湖北省资产管理公司、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湖北金融租赁公司、大冶有色财务公司、湖北省交投财务公司等一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2015年末,全省共有银行业法人机构160家,外资银行9家,居中部地区首位;信托公司2家,金融租赁公司2家,资产管理公司5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1家;村镇银行64家,贷款公司2家;小额贷款公司42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355家;法人证券公司2家,证券公司分公司29家,期货公司2家;法人保险公司3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71家;设立了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等22家金融要素市场;共有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912家。已基本形成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各业并举,中资、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功能完备、运行稳健的金融组织体系。

  (三)金融结构持续优化。2015年,全省金融机构贷存比达到71.39%,比2010年提高4.1个百分点,本世纪来首次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2099.16亿元,是2010年的2.85倍;全省县域金融机构余额贷存比45.09%,比2010年提高3.69个百分点;全省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分别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0.5个和0.54个百分点。

  (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取得重大进展,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委印发《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武汉城市圈成为全国第一个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农村金融改革扎实推进,农信社产权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在全国率先完成农村商业银行县域全覆盖。开展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实施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五个一工程”和金融服务网格化。探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构建“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探索建立财政与金融政策联动机制,成立湖北省再担保集团,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

  (五)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竞争力提升。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组织的交流,举办外资银行“楚天行”和境外推介等系列活动,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韩国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省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40多家金融机构总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省部(行、会)合作不断深入。省政府联合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每年举办中国·武汉金融博览会暨中国中部(湖北)创业投资大会,湖北金融业影响力持续提升。40多家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后台服务中心或区域总部,武汉金融中心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竞争力指数进入全国前十位。

  (六)风险防控能力增强。持续打造“信用湖北”品牌,深入创建乡镇、企业、社区和区域“四大信用工程”,评选金融信用市州县和保险先进县市,湖北已成为备受全国金融界称赞的信用高地。2015年末,全省银行业不良贷款率1.6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2010年下降1.61个百分点。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区域性金融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信贷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持续健康运行。金融新业态风险总体可控,全省金融业没有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十二五”规划的圆满完成,标志着湖北金融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回顾“十二五”,全省金融业实现了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翻番、贷存比首次超越全国平均水平、信贷每年实现“四个高于”工作目标、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1万亿元、保险业保费收入接近1000亿元、金融业成为千亿支柱产业等历史性突破,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发展最好的时期。

  湖北金融业发展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金融机构实力不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数量较少、规模较小,在全国的影响力不够;二是融资结构不合理。金融体系仍然由银行主导,企业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占比仍然较低。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相对集中,县域、“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对薄弱。金融发展中的融资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三是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多元化程度不高,金融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外资证券机构、公募基金公司尚属空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较少,金融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不够;四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够。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突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多处于单一化、初级化和可复制化阶段,没有形成特色品牌和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数量少且主要分布在传统产业,保险覆盖面不够宽。金融要素市场规模较小,辐射能力不强;五是金融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能力不强,金融风险隐患增多,社会信用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湖北金融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湖北金融业发展面临的机遇。

  1湖北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2015年,全省生产总值达到29550.19亿元,已形成一批千亿元产业和门类齐全的现代工业体系,工业结构高级化特征正在显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市场基础和体制基础,拓展了市场空间。

  2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的实施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近年来,国家先后实施中部崛起、“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等战略,武汉城市圈获批国家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我省获得先行先试的机遇,有利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为产融结合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机遇。

  3国家金融改革开放为我省金融业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金融业可以按照国民待遇原则进入缔约国金融市场发展业务,拓展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空间;外资金融企业也会加速进入我省金融市场,推动我省金融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以及资本市场对内对外开放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湖北金融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是新常态下外部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总体疲弱并呈现内生化特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分化导致全球金融资产重新配置,金融市场震荡加剧,外部投资环境更趋复杂;二是产业转型升级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经济增长进入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攻坚期,对金融创新发展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金融创新发展必须加速与科技、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大支撑和主要动力;三是金融业竞争格局重构带来的压力。随着金融机构间竞争壁垒逐渐被打破,以理财产品、私募基金、场外配资等为代表的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兴起,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态势日趋明显。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发展迅猛,将给传统金融业务带来更大冲击。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快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整合金融资源,做大金融总量,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提升金融业增加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二)基本原则。

  领先发展原则。坚持金融领先战略,谋划大金融、促进大发展,以金融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引领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跨越发展。

  融合发展原则。深化金融与科技、产业融合,推进科技资源、金融资源、产业需求有效对接,促进经济金融协同发展。

  创新发展原则。推动金融产品、组织体系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发展金融新业态,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满足多元化的实体经济需求。

  多元发展原则。健全多种类金融机构和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有效发挥多元金融业态的作用,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普惠发展原则。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

  健康发展原则。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重,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好金融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组织完善、创新活跃、功能齐备、服务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金融业成为竞争力强、辐射面宽的支柱产业;武汉作为区域金融中心的地位进一步凸显,武汉城市圈成为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1金融总量目标:到2020年末,全省金融业增加值达到3500亿元,年均增长16%左右,占GDP的比重达到7.5%;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6.4万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各项贷款余额达到4.8万亿元,年均增长12%以上;各类直接融资达到3000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20%;主板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3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达到500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达到2500家;全省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100亿元,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各类产业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规模达到5000亿元。

  2金融组织体系发展目标:设立2家以上民营银行,引进8家以上外资银行;设立10家以上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消费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50家以上村镇银行和贷款子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打造省级金融控股平台,推进省农村信用联社改革,支持地方金融机构上市;实现外资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零的突破,全省证券分公司达到50家以上,证券营业部达到350家以上,支持省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跻身全国前十强;争取相关期货交易所在省内设立稻谷、玉米、钢材等期货品种的现货交割仓库;设立2家以上法人保险公司,全省保险市场主体达到90家以上;大力引进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保险、网络基金等各类新型金融主体。

  3金融结构优化目标: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和支持县域、“三农”、小微企业的力度;每个市州引进设立股份制银行分行5家以上,推动外资银行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县域贷存比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增幅;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各市州至少新增1家上市公司,每个县(市)推动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形成特色板块;保险业发展结构协调合理,县域农村业务占比显著提高,科技保险覆盖率明显扩大。

  4金融生态环境目标:深入开展乡镇、企业、社区和区域“四大信用工程”建设,信用农户、信用乡镇占全省农户及乡镇总数的95%以上;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较好保护;金融监管协作机制运行高效,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1吸引全国性和外资金融机构到湖北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吸引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到湖北设立区域总部和后台服务中心、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财富管理中心、营运总部、研发中心、大数据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中心。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到湖北设立分支机构,或联合地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的金融机构。鼓励国内外金融交易硬、软件制造商和服务商在湖北设立制造基地、研发中心、售后响应中心和物流中心等。

  2大力发展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外资和民营资本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及其他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创造条件设立法人科技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互助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探索设立服务科技保险发展的综合性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创造条件设立再保险公司,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资信水平和运营能力,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引导股份制银行到市州设立分支机构,尽快实现湖北银行县级支行全覆盖,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延伸机构,全面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

  3加快培育新型金融机构。大力发展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按准入条件和程序设立支付机构,引进一批国内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支付机构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和网络基金销售等创新型机构。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股权投资基金和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园区、基金小镇等,打造新型金融机构聚集区。

  4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和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等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和金融资讯信息服务机构。引进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在我省设立业务总部,支持合格主体新设专业性信用评级机构,探索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业务。支持省再担保集团、省担保集团壮大资本实力,提升服务功能,完善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增强金融市场功能。

  1创新发展信贷市场。适应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趋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融资工具,提高筹资能力。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动人民币贸易信贷业务发展,探索境外人民币贷款融资业务和境内人民币海外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债转股试点。

  2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与辅导,实施“金种子”计划,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并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开展再融资。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探索发行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壮大各类债券承销商。支持省内金融要素市场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开展业务创新合作,积极争取债券市场产品创新试点、债券品种跨市场交易试点等。

  3规范发展区域性金融要素市场。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创新发展,规范开展股权托管登记、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交易等业务,探索实施做市商制度,使其成为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平台、企业改制规范平台和政府扶持资金运用平台。支持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规范开展信托产品、私募债等的登记交易。充分发挥武汉航运交易所在武汉建设长江中游航运中心中的作用。支持合格发起人在武汉建设区域性票据市场,支持各市州结合资源优势发起设立各类要素市场。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经营机构参与武汉区域性要素市场建设,争取上海期货交易所在武汉新港建设螺纹钢期货交割仓库、郑州商品交易所在武汉新港设立小麦、早籼稻、晚籼稻等交割仓库。

  4加快推动保险市场发展。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规模,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加快推进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试点,稳步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实现医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扩大食品安全责任险、特种设备责任险覆盖范围,完善国产首台(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业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覆盖面及保障标准。大力创新内贸和出口信用保险,试行县(市、区)政府出资统保信用险。支持保险机构发起或参与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保险机构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参与科技项目、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推进保险资金受托属地监管试点。

  5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精神,做好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我省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推动传统金融业依托互联网转型升级。推动金融IC卡等移动金融健康发展,实现金融IC卡应用与互联网支付、移动金融等创新应用的融合。鼓励股权众筹健康规范发展,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加快发展。贯彻落实第三方存管制度,强化互联网金融从业企业客户资金监督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努力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区。

  (三)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

  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委印发的《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银发〔2015〕225号)精神,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73号),积极整合区域金融资源,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新途径,构建与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适应的现代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扎实做好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的落地工作,并通过一区多园方式,将政策复制到武汉城市圈各高新技术开发区。将国家未限定于仅在武汉城市圈进行的科技金融改革措施同步推广到全省实施。

  (四)实施专项金融工程。

  1实施县域金融工程。全面推进县域金融工程,以提升县域贷存比为核心,以推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为突破口,增加县域金融供给,提高县域金融的可获得性。充分利用银行贷款、资本市场、保险资金,有效满足县域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需求;抓住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新机遇,积极推动金融创新,更有效地配置农村资产和资源。

  2实施省域、市域金融工程。在县域金融工程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先县域、后市域、再省域逐层推进,将县域成功模式向市域、省域拓展,推动县域金融工程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开展。实施城市建设金融工程、主导产业金融工程、市(州)县互动金融工程、金融信用工程,不断提升省域、市域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3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认真落实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组织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市场定位,完善机制建设,发挥各自优势,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的金融服务。继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积极推动金融服务网格化,探索开展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不断拓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4做好金融扶贫工作。坚持精准支持与整体带动结合、金融政策与扶贫政策协调、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统筹,整体推进武陵山、秦巴山、大别山、幕阜山片区连片扶贫攻坚。发挥好各类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的主体作用,精准对接特色产业发展、贫困人口就业就学、异地扶贫搬迁、贫困地区重点项目等领域的金融服务需求,拓宽贫困地区企业融资渠道。推进扶贫贴息贷款与信用体系建设、精准扶贫机制有效结合。

  (五)加强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1加快武汉金融中心建设。制定武汉金融集聚区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区域金融中心。加快发展科技金融、物流金融和航运金融,加快推进武汉保险示范区建设。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和资产证券化试点,建设东湖资本特区。到2020年,武汉初步建成中部地区和长江中游金融中心、以科技金融为特色的全国性专业金融中心、全国性金融后台服务基地。

  2建设省域金融中心。打造襄阳、宜昌省域金融中心,引导外资银行在襄阳、宜昌等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在襄阳、宜昌等市设立区域总部。支持襄阳市金融业集聚发展,推进襄阳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汉江流域核心城市建设;支持宜昌市金融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三峡生态经济合作区金融中心,助推电力、精细化工、现代农业、文化旅游业等产业发展。

  3打造特色产业金融中心。推动“一元多层次”战略实施,鼓励有条件的中等城市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做好本地金融发展规划,打造特色产业金融中心,支持区域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

  (六)深化区域金融合作。

  1推动武汉城市圈金融服务一体化。统一规划武汉城市圈金融资源开发、金融设施配套、金融市场开拓和金融政策,建设金融同城,形成聚合金融模式。推动武汉城市圈金融信贷市场一体化、金融信息服务一体化和要素配置市场一体化。探索建立武汉城市圈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同城化、信贷授权授信同城化等新机制,实现直管市银行业机构由省行直管体制。将直管市保险分支机构升级,强化省级分公司对直管市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修订武汉电子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现金融IC卡跨地区、跨行业支付。

  2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金融合作。推动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开展金融合作。深化长江中游城市群金融业在互设机构、打通市场、互通业务、人才交流和协同监管等方面的合作;推动三地开展金融信息共享、金融监管、反洗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合作,健全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管控机制;探索三地金融要素市场面向长江中游城市群开展业务。

  3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武汉与上海、重庆、成都等长江经济带重要金融中心城市的联动发展,推进武汉与北京、深圳、香港、台湾和美国硅谷等地在金融方面的交流合作,不断拓宽双方在业务创新、风险管控、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空间和领域。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提升湖北在国际金融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继续举办中国·武汉金融博览会暨中国中部(湖北)创业投资大会。

  (七)推进金融生态建设。

  1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认真落实《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深入推进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社区、信用区域创建工作,持续开展金融信用市州县、保险先进县市创建。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提升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大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力度,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升级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积极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要素市场等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提升征信服务的覆盖面。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担保和再担保体系。依法合规推进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信息。

  2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金融知识普及国民教育规划,提升公众理性参与金融活动、识别和规避风险以及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与机制建设,提高金融行业服务质量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构建多元化化解金融消费纠纷的渠道和途径,探索建立跨行业金融产品或服务引发投诉的协调处理机制,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3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高度关注创新金融产品、新兴服务模式和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金融产品与业务的潜在金融风险,切实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强化金融信息管理、实时监控系统和资金监测,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金融传销、非法集资、内幕交易、地下钱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形成金融改革创新的强大推力。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的统筹作用,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主动争取国家层面对湖北金融业的更大支持。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加强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提升专业能力,统筹协调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和监督管理。

  (二)健全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金融综合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做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推进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建立省内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加强对投资理财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三)完善配套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财税金融政策联动机制,系统研究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财税政策,促进更多金融资源投入实体经济。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金融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开展区域金融政策研究,发布湖北金融业发展年度报告。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金融创新奖,鼓励金融改革创新。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金融人才扶持政策,重点解决高端金融人才家属入户、子女教育、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问题。争取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支持,选派金融管理人才到我省挂职。积极实施湖北省现代金融业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组织领军人才与各县(市、区)政府对口“结对联智”。加快建设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训平台,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高层次金融人才队伍。充分利用省内高校资源,推进金融机构与高等学校深度合作,开展金融产业高端人才培训,共建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打造金融产学研一体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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