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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北京中科纵横信息技术研究院      中科视点       时间:2016-7-14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
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是脱贫攻坚的基础性事业。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正处于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这对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及学生流动给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和城镇学位供给带来了巨大挑战。在许多地方,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仍然突出,乡村优质教育资源紧缺,教育质量亟待提高;城镇教育资源配置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大班额问题严重。为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针对东中西部、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三、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四、主要措施

  (一)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各地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努力办好乡村教育。各地要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同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设国家课程,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结合乡村教育实际,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音乐和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和体育项目,在学科教学特别是品德、科学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课程整合试点,进一步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教学吸引力。

  (三)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地要逐县(市、区)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完善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切实保障正常运转。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重点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各地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探索市(地)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试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四)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各地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要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于2016年年底前将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各地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研究确定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

  (六)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各地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八)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九)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特大城市和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地要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地要加强省级政府统筹,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国务院

                                        2016年7月2日

关于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意见》政策解读

        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7月11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实施。7月12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教育部副部长、总督学刘利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司长魏卓,住建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俞滨洋介绍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从《意见》出台的意义、背景、主要目标、举措内容、保障性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政策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也高度重视。今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7月11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实施。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是深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全面完成教育脱贫任务的现实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要求。

  《若干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

  二是适应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正处于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这对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就是我们所说的放开“二孩”的政策、人口及学生流动,都给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和城镇学位供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许多地方,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矛盾依然突出,乡村优质教育资源紧缺,教育质量亟待提高;城镇教育资源配置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大班额问题严重。这些城乡教育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必须城乡统筹,一体解决。

  三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新关切。义务教育是一项民生工程,关乎千家万户,人民群众都期盼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但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一些地方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还存在一定差距,乡村孩子们上学远、上学难、寄宿条件差、优秀教师少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留守儿童没有得到及时的关爱保护,有的随迁子女在入学时遇到一些困难问题。所以必须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办好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

  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若干意见》,先后经国家教改领导小组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实施。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主要工作目标

  一是“四个统一、一个全覆盖”。即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一个全覆盖”是“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预计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要基本协调。

  二是“乡村弱、城镇挤”的难题逐步得到解决,即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

  三是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大家知道我们现在是93%,要提升2个百分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举措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提出了十项重大改革和发展举措:

  一是同步建设城镇学校,扩大城镇学位供给;

  二是努力办好乡村教育,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

  三是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四是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

  五是统筹城乡师资配置,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的问题;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主要在农村这些学校缺像音、体、美、外语、计算机这类教师,我们称作结构性缺员,教师总体上不缺。

  六是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

  七是改革教育治理体系,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八是改革控辍保学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

  九是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是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落实《若干意见》的相关保障性措施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二是强化政府责任,全面落实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的责任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我们知道,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叫省级统筹,以县为主,要全面落实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责任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义务教育工作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督导结果的运用。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任务分解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的责任和路线图、时间表,召开工作部署会议,举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专题培训班,制定监测评估标准,开展相关试点,加强督导检查,推动政策落实。非常希望媒体的朋友们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义务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补齐农村教育短板是《意见》要解决的重要任务

  《若干意见》着眼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和乡村教育的实际,按照软硬件并举的原则,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在去年《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政策措施,来着力提升乡村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

  第一,针对乡村小规模学校的实际,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抓“一专多能”,同时可以在小规模学校教几门课。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过去城乡教职工编制是不一样的,现在我们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小学是1:19,初中是1:13.5。统筹调配编制内的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的缺员问题。

  第二,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学校,重点建设一些寄宿制学校,同时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并且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第三,积极改善乡村学校的办学条件。逐县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帐,完善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通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来提高管理服务的水平。进一步把乡村小规模学校,包括教学点,建得“小而美、小而优”,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的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第四,促进城乡优质教育的资源共享。要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并解决一些乡村小规模学校无法开足开齐课程的问题。2012年,我们实施了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现在6.7万个教学点已经实现了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实现了“校校通、班班通”,使优质教育资源能够辐射到边远的、规模小的学校去。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努力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有序地推进

  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全面推开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等。改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建立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增设了正高级职称。

  二是完善了评价的标准,设置了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改变了原来过分强调论文和学历的倾向,把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是创新了评价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水平和能力评价。

  四是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已经完成了各省区市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各地正在有序地推进改革的各项工作。同时,为了促进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职称改革指导意见对乡村教师评定职称制定了相对倾斜的政策:

  一是具体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二是城镇中小学教师评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

  三是对乡村教师任教三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四是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鼓励教师向基层一线流动。

  下一步,人社部将会同教育部,按照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职称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倾斜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的良好发展。

  《若干意见》提出了消除大班额的相关举措

  《若干意见》提到了大班额的问题。全国大班额的分布有三个特点:一是从区域上看,主要集中在中西部,个别省份大班额比例超过20%,比较严重。二是从城乡看,主要集中在城镇,全国3/4的大班额集中在中西部的县镇。三是从学段上看,主要是集中在初中。这次《若干意见》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科学规划、均衡发展、规范管理的思路,要积极消除大班额。

  一是要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的时候,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的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到城镇规划,并严格执行。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实施“交钥匙”工程,加强小区配套学校建设,提供足够的学位。

  二是要促进生源的合理均衡,避免大量学生集中在少数热点学校,造成大班额问题。通过城乡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者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的分流学生。

  三是要努力办好乡村的教育。适度稳定乡村生源,从源头上减少城镇大班额现象。比如山西的晋中地区,多措并举,推进均衡发展,办好了乡村教育,很多孩子从城镇回流到乡村学校就读。我上周去广东参加广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定的会,有的地区过去教育比较落后,所以家长把孩子送出去,现在通过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家门口就有好学校,所以这些孩子又逐渐回流。我们想,这是消除大班额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一定要办好小规模学校、乡村学校、老百姓家门口的学校。

  四是要启动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我们要求各省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建立消除大班额的工作台帐,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同时要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我们的目标是: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的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的大班额,预计到2020年大班额问题就会得到比较好的解决。谢谢。

  住建部将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建设

  《若干意见》对城乡义务教育的规划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千家万户,是惠及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国家大事。住建部坚决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密切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我们将按照四个统一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规划适度先行、适度超前,有四件事情:

  一是要积极组织各地科学编制好各级城乡规划。各地要科学预测包括外来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规模,适度超前统筹规划设置中小学校,尤其是在公共空间预留优化的格局中,留足、优化、落实好义务教育学校的用地。在县域城乡规划中,要根据人口城镇化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明确提出区域内各级学校合理布局和建设的要求。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的编制中,要密切关注学龄儿童变化的趋势和中小学建设的标准,留足义务教育学校的用地。

  二是要积极组织各地做好行动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的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各地要总结推广已经初见成效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在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的一些好做法,动态分析教育设施用地的供需状况,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规划。

  三是要组织专家抓紧完善相关规划标准和规范。各地要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规范等标准规范,配套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根据放开“二孩”政策、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趋势等实际情况,可按照高限取值,留足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空间。我部也正在按照新的发展需求,组织专家完善制定修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

  四是要求各地城乡规划部门管帮结合、优化服务、严格把关,树立规划的权威性。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要求,尤其是按照这个文件的要求,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制订,尤其是在居住区和配套学校建设中做好规划核实、验收把关工作。

  大学生支教为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大学生、研究生支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一是解决了我们贫困地区缺少教师的问题。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教师结构性缺员,大学生去了,可以利用所学的专业,如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外语,给乡村学校解决师资。二是有利于义务学校开足开齐课程,因为按照我们的课程方案,有的地方还做不到,大学生去了以后,可以为孩子们开这些课。三是对大学生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锻炼,可以帮助他们了解国情、认识国情,激发他们的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

  关于在支教过程中的时间保障问题。大学生支教只是一个补充,政府目前主要是实施特岗教师计划,对象也是年轻大学生、研究生,按照政府提供的岗位和支持,自愿到这些地方任教三年,这样就保证了连贯性。《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现阶段我们的教育需要多元化的支持,特岗教师也好,支教大学生也好,他们之间的相互融合就会带来更好的效果。

  《若干意见》提出了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举措

  《若干意见》关注到两个特殊群体,即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关于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今年2月份,国务院专门印发了文件,《若干意见》也进一步强调了教育关爱。

  一是要求落实县乡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对留守儿童,家庭、政府、学校都要履职尽责,只强调政府责任和学校责任是不够的,家庭和监护人的责任非常重要。两个文件都强调了监护人的责任,三者缺一不可。

  二是要求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因为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的关爱、家庭的关爱,更容易受到伤害,所以要特别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还有心理健康教育,很多留守儿童由于缺少家庭的关爱,容易孤独,这方面很多地方做了很好的工作,比如代理妈妈,很多爱心人士愿意给他们提供家庭的温暖。目前,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都开通了亲情电话,留守儿童可以随时给父母打电话,学校也指派专人对这些孩子进行照顾,这点是非常重要的。

  三是强化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我们也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以后把孩子接到父母工作地就近入学,就是带着孩子去打工,这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很重要的措施。

  四是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失职行为,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总之,要在全社会建立关爱留守儿童的体系,形成合力,避免留守儿童受到侵害,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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