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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从重判处重大食品安全案
时间:2011-6-2

最高法:从重判处重大食品安全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食品安全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对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包庇、纵容犯罪分子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将依法从重处罚。

        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犯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表示,法院会进一步对量刑进行规范,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

        “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熊选国表示。

        解读监管渎职

        食品监管渎职罪可判10年

        熊选国认为,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熊选国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体现了立法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之前对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前,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依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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